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会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 2014)、《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学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对涉及专利、出版物、商标管理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第二章 标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处置的宗旨与原则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以服务作物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围绕市场需求和行业技术优势,推动科技创新发展,通过先进标准引领作物科技产业链创新发展为目标,鼓励学会团体标准及时采纳必要的知识产权,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应是必要知识产权,即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遵守披露原则、承诺许可原则、合理无歧视原则和不介入原则。
第六条 学会不负责对学会标准是否涉及知识产权进行识别,不负责对知识产权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学会团体标准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专利申请的范围等进行鉴别。
第三章 涉及专利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立项过程中原则上要发起单位表明无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八条。
第八条 以下按照国家专利法规履行:对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等)和无歧视原则进行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要求;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公布要求;专利转让后许可承诺的存续要求。
第九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并宜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标准相关的必要专利。
第十条 鼓励未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十一条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表1),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做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填写《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表2)。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时,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2.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3.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做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己做出的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做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第十三条中所做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经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或者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学会标准化办公室。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恢复,专利权无效、终止或恢复等。
第十七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通过学会官网等渠道公布标准或标准草案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公布的相关信息应至少包括涉及了专利的标准或标准草案、己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学会的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见附表3)由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根据收到的《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填写。
第十九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工作会议期间,项目负责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条 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直至正式出版的标准的引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尚未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应在标准报批稿和正式出版的标准的前言中给出相应的说明。
第四章 涉及版权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避免学会团体标准在使用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授权,不得复制、销售和翻译。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公开的程度和范围为全社会,在国家相关网站公布可下载版,团体标准获取的途径可下载或购买印刷版本;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团体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学会团体标准出版物公开发行,按定价销售;第三方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团体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团体标准商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执行。学会商标、学会徽标,学会拥有商标法律权限,任何组织及个人在使用学会商标时,需联系学会秘书处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会知识产权系列制度严格执行学会章程,解释权最终归属中国作物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中国作物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