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会团体标准经费”是指由学会团体标准起草单位自愿承担的制修订团体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及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通过团体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技术服务、无形资产开发利用、社会捐赠等渠道获得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筹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中国作物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的支出应符合《中国作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来源由学会标委会筹集和团体标准起草单位自筹两部分组成;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团体标准印刷需求及出版成本等实际情况另外提供相关的出版等方面的经费。
第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单位自筹的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学会标委会筹集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委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培训费、日常办公支出等费用。
第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撤销或终止的,学会将视情况扣除该项目在撤销或终止前发生的实际支出后,将剩余经费原路退回,因牵头起草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撤销或终止的,该经费不予退回。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研究项目的资助;
(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工作;
(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四)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五)团体标准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六)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七)团体标准的试点和示范等工作;
(八)团体标准的复审;
(九)与团体标准相关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对外交流与合作、团体标准服务平台的运维管理等工作;
(十)学会标委会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费、劳务费、公告费、印刷费、出版费、宣传推广费等内容。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及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以及试点推广等工作中,按《中国作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五)会议费。包括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以及试点推广等工作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的有关会议,按《中国作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
(六)专家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以及试点推广等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费用。专家费不得支付给标准起草组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劳务费。按《中国作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资料汇总整理、审核、翻译、培训以及试点推广等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用。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学会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团体标准的实施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设计、制作、印刷、展示、信息发布等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过程中需聘请专家时,应综合考虑其参与团体标准建设相关工作的难易程度、贡献情况、工作量等因素支出劳务报酬。具体标准按照《中国作物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赞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学会团体标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中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支持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他学会同意授予的技术成果,免费获得团体标准印刷文本,但在使用前述技术成果时不得侵犯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作物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中国作物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